湛江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湛江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 Zhanjiang Associ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缩写为ZJAS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湛江市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经销,下同)、使用、 检验检测的单位自愿参加组成,具有社团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本章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定义为: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若专职人员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岀意见。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湛江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湛江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湛江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为湛江市开发区乐宾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着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和行业声誉;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为各会员之间及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进行业务交流提供服务;
(三)开展业务培训,提供良好服务;为会员单位和社会开办特种设备岗位培训和咨询工作,协助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满足有关法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
(四)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承接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性和服务性工作,承接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资质的备案、审查等工作;
(五)积极发展湛江市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单位参加本组织;
(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普及基本安全知识;
(七)组织会员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八)帮助会员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提供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信息及咨询服务;
(九)举办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交流会、知识讲座和联谊会、推介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
(十)积极与国内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关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促进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发展;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市从事特种设备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 4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 3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 2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 1000元;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需召开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 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 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会长、副会长人选要报经湛江市社会组织党委审核通过, 才能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程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 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其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本会负责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满5年;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禁止任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兼职,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人选需具备下列专业条件:
(一)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4年以上;
(二)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中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备特种设备行业专业资质。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畐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 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逬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二O二一 年 十一 月 九 日第 一 届会员大会第 一 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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